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研究争议域名是否与商标混淆相似,争议域名所有者是否超出使用权限,域名是否被恶意使用,是否损害了投诉人的声誉和利益。争议域名违反本规定的,判决将移回当前域名,该案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规检查和审理中
我国现行规范对域名争议中的“恶意行为”作出了规定
现行《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8条规定了必要和充分的条件支持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转入其名称或者注销争议域名的请求:“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支持:(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的民事权益名称或者标识相同,(二)被投诉域名持有人不享有该域名及其主要部分的合法权益;(三)被投诉域名持有人有恶意注册或者使用该域名的意图。”也就是说,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投诉才能成立。也就是说,域名争议解决属于“相似或混淆”的“三要素论”,“无合法权利”和“恶意”“恶意”已成为支持转让或注销争议域名的必要要件之一
我国现行《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第9条对注册或使用域名构成恶意的各种情形作了进一步界定:
(1)注册、转让域名的目的,是将域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者其竞争对手,(二)多次将他人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识注册为自己的域名,防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他人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识;(3)注册、转让域名的目的是损害投诉人的名誉,损害投诉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混淆投诉人与投诉人的区别,误导公众
(4)其他恶意案件。也就是说,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都构成了“恶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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