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合理报酬。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钱物,是受贿罪最常见表现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误将行为人取得的合理报酬也认定为受贿的现象。(案例一)刘林山、刘春阳、肖康明、魏仁卿四人受贿案,检察机关指控四人共同受贿4万元。经审理查明,四被告人均属田店粮管所工作人员。1992年9月,应城市粮食批发市场经理邹瑾和鲁建平等人到田店粮管所联系购买稻谷。并于1992年9月17日至1993年1月16日共签订稻谷购销合同5份,实发稻谷2776.68吨,总金额1561290.48元。合同规定运输、装卸、押运由交易市场负责。第一次合同签订后,邹瑾到田店粮管所找到该所主任魏仁卿,提出本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