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职工遗属补助的条件
时间:2023-02-12 18:30:48 3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供养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被供养人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须达55周岁以上);

2、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被供养者;

3、被供养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供养人死亡时,被供养人尚不符合以上条件,不能等到符合条件时再申请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遗属补助的项目有哪些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二、遗属补助政策相关规定有哪些

1、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当时,其配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如果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可以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3、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

5、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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