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欠债能否把法定代表人一并起诉
众所周知,公司欠债之际,普遍而言无法将法定代表人纳入被告范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明确规定,公司应被视为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及完整财产使用权的实体,如同另外一份独具人格的“生命体”。
公司需为自身产生的债务负责,对于有限责任制公司的股东而言,他们仅仅需要以初始承诺缴纳的股份金额为上限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至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他们也只需以其实际购买的股份规模为限来抵消公司负担的债务。
所以,在发生公司欠债的状况时,我们应该诉诸公司,而非其法定代表人。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可能因为为某些款项提供了担保,或在与欠款有关的业务中做了担保人签字等行为,使得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时候,有权利将其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再者,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是公司唯一的股东,那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对该股东发起诉讼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法人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吗
公司之债务在法律层面上,其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此处所指公司乃为企业法人组织体,具备独立之法人财产权,并能对其全部资产行使财产所有权。
因此,当公司对外负债时,应需以公司所有之财产作为偿债担保。
需要指出的是,若法定代表人因其履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后果者,则由该法人组织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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