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单位不提供证据的后果是什么
时间:2023-05-02 21:31:34 4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请求,否则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法律对各种案件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提供证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的证据材料。首先,要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应提供证据证明工人在事故中受伤。三是提供工伤事故发生在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证据,最后提供劳动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查取证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调查核实事实,在综合分析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查情况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事实。在事实真相不明的情况下,应根据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在工伤认定中,劳动者只需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并有遭受伤害的事实,而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劳动部门提供证据,否则可能会产生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应当对合同成立并生效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变更、解除、终止、解除合同关系的,应当对造成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履行合同有争议的,由负有履行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有争议的,由主张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是民事诉讼最基本的原则

但是,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劳动关系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中的平等性和从属性,用人单位在提供证据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作出辞退、辞退、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引起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也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解聘、除名、终止、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核实的,仲裁庭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不能提供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一般来说,主要是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考勤记录、工资单、社会保险台账、人事档案等证据。这些证据是用人单位单方面保存的,劳动者一般没有办法自行证明。因此,举证责任由法律倒置,有证明能力的单位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仲裁和诉讼,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对证据的要求也存在差异。在劳动仲裁案件中,争议双方可以随时提供证据。劳动仲裁案件没有规定举证逾期的不良后果,劳动仲裁案件也没有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据行为的相应处罚。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就要承担举证晚的不利后果,这将被视为丧失提供证据的权利,法院可以对伪证进行处罚。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使用暴力、威胁、贿赂手段,阻碍证人作证、指使的,贿赂、胁迫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前款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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