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的方式分类进行阐述:
(一)增价拍卖:亦称“英格兰式拍卖”或“低估价拍卖”。增价拍卖:是指在拍卖中,拍卖标的的竞价由低至高,依次递增,直到以最高价格成交为止。
(二)减价拍卖:亦称为减价拍卖,这种方式起源于荷兰人拍卖果蔬和鲜花时所使用的方法。拍卖标的的竞价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直到以适当价格成交的一种拍卖。
(三)有底价拍卖:是指在拍卖前,委托人与拍卖机构双方经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合同形式先行确定拍品的底价(也叫保留价),在拍卖时,凡竞买人所出的最高竞价达不到底价则拍卖不能成交。是指由拍卖人事先公布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然后,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递交拍卖人,由拍卖人在事先确定的时间公开开启,经比较后选择出价最高者成交。
(四)无底价拍卖:是指在拍卖前,委托人与拍卖机构并不先行确定拍品的底价,在拍卖时只要产生最高应价,拍卖即可成交。
(五)密封递价拍卖:又称投标拍卖。
一、拍卖的房子可以买吗
法院拍卖的房子可以购买,依法执行各项规定,符合条件的竞拍者就可以购买法拍房。在自卖的程序中,原房主还是房子的卖家,但在法拍过程中,法拍房将属于银行,房主将不参与房子的出售,但销售法拍房不是通过银行来进行的,而是以信托拍卖的形式在当地的法院进行的。房屋权属可能存在某种瑕疵,如未交齐土地出让金;没有房产证(或暂未办理,或无法办理);未交清物业费、取暖费;房屋里面带有租客等等情况,这些法院是不负责解决的,如果参加竞买,这些东西要由竟买人自行承担和解决。
二、拍卖的特点。
概括地讲,拍卖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机会均等。拍卖是在众多买家参与下,以价格竞争的方式对拍卖标的进行竞买,每个投买者都有多次出价的权利,只要自己需要并有满足这种需要的相应财力,都有在出到最高价格后购得拍卖品的机会。
(二)价格合理。在一般的商品交易中,由于各种人为的因素,往往会使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相背离,甚至可能是严重背离,而在拍卖市场中,竞价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的,众多买家心明眼亮,不必担心其中有“猫腻”,拍卖品受到市场的充分检验,最后实现的价格能与价值趋于一致。
(三)公开性强。拍卖会是面向社会的,不问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按章程办理了入场手续,各界人士都可以参加拍卖会。从拍卖的程序上看,每次拍卖会前都要事先登广告,发布信息,将拍卖标的的种类、拍卖场地、日期等事项公开告知公众。并且要在拍卖前把拍卖品向社会公开展示,使参加拍卖会的人士在拍卖前就可以了解到拍卖品的品种、数量、规格、尺寸、质量、颜色、包装及参考价格。在重要的拍卖会之前,投买者还可以得到文字和图片的介绍,可以说每一个环节都体现其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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