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夫妻婚前财产遗书可以规定、婚前财产包括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汽车、股权、知识产权等,婚前财产离婚时是不能分割的,同时不能分割的还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婚前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在实践中,婚前财产分割主要有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谁所有,或者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协议无效;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处理共同财产的原则;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收取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贴和返乡生产补贴,应当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管理,婚后使用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各自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财产差异较大,差额由多个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消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品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合理分割财产来源和数量。原则上,各自出资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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