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A、B(都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同一投资主体100%控股,现公司A将其土地、房产(自建)无偿转让给公司B,请问,该转让行为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缴纳营业税,税率5%。
纳税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