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由谁执行
1、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决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二、司法拘留的执行要点
1、在办理拘留手续中,案件承办人应争取被司法拘留人认错悔过,积极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2、对化解矛盾过程实行全程留痕,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或留有音频、视频资料。拘留所应简化司法拘留手续,提高收拘效率。
3、人民法院将被司法拘留人送拘时,送拘人员应当向拘留所告知被司法拘留人所涉案件案由及矛盾纠纷的焦点、重点,并提供相关案情材料、承办人及被司法拘留人家属联系方式。
4、收拘后,拘留所管教民警应当对被司法拘留人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
5、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联席会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被司法拘留人收拘、管理、教育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展情况。
6、拘留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的,应当及时通知拘留所,并办理相关解除拘留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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