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中的注意能力是啥,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是哪些
时间:2023-02-17 00:00:11 3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犯罪过失中的注意能力,理论上亦有称为认识能力、预见可能性。是犯罪过失成立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上,注意能力问题一直是与“无认识过失”相联系,我国学者,也多在疏忽大意过失中探讨该问题。注意能力被认为是疏忽大意过失的主观要件,过于自信过失似与注意能力问题无关。但近年来的研究成果表明,对注意能力问题的认识已经突破了传统的理论,注意能力问题不仅被认为是疏忽大意过失的主观条件之一,同时也被认为是过于自信过失的主观条件之一。虽然在不同过失的类型中对注意能力内容上要求不同,但它在犯罪过失中已成为具有重要意义的主观前提条件的见解,已被广泛地接受。注意能力是一种什么样的能力?目前我国理论界大体上有三种认识:其一,认为“注意能力,又称为认识能力”,{2}即认为注意能力等同于认识能力。其二,认为所谓注意能力,是指个体对特定客体引起、保持和集中注意的一种个体能力,它是在个体生理素质的基础上通过后天环境和实践活动的熏陶和锻炼而形成的。{3}其三,认为刑法学上的注意能力不能与认识能力之间划等号。认为,从词意上讲,注意能力似应指心理活动指向和集中于一定对象的能力,但从刑法学上“注意”一词的含义来看,应作如下的理解。即“‘注意’不仅包括内部的注意,即心理活动指向和集中于一定对象,而且包括外部的注意,即在内部的注意的基础上为一定行动,以避免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结果发生。”因此,注意能力的内涵,“不仅应包括内部的注意能力,即认识、预见危害社会结果可能发生的能力,而且还应包括外部的注意能力,即在认识、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以避免结果发生的能力。刑法学上的注意能力,就是这种认识能力和避免能力的统一。”{4}我们认为,从“注意”一词的含义上讲,将“注意能力”解释为心理活动指向和集中于一定对象的能力,是没有错误的。既然它是指个体的心理活动指向和集中于一定对象的能力,自然应以个体对事物的认识能力为前提,因而,称“注意能力”是“认识能力”也是完全能够成立的。注意能力在犯罪过失中的基本含义,概括起来说,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是行为人本来具有注意能力但根本没有发挥,或者没有充分发挥这种注意能力,以至于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没有预见;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本来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却没有充分发挥这种注意能力,确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以致未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可见,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注意能力是指对危害结果的预见能力;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注意能力是指结果的避免能力。我国有学者认为,用心理学上的注意能力,即认识能力诠释刑法学上的注意能力是错误的。{5}我们不同意这种看法,无论是否刑法学或者其他法学中的“注意能力”除了对“注意”具体内容要求的不同以外,在心理活动并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一种保持和集中于特定事物心理活动的能力。我们有什么根据将刑法学中的“注意”的心理活动与其他法学中的“注意”的心理活动截然区别开,换言之,除了要求注意的内容不同之外,心理学上的注意能力(认识能力)与刑法学的注意能力还有什么区别呢?根据上述对注意能力在犯罪过失中的基本含义的理解,笔者认为第3种见解中的个别观点还值得进一步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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