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的定罪
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1)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如某甲挖坑蓄水,结果致一儿童溺水身亡,某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某甲在挖坑蓄水时同时设置了保护设施,即可避免事故的发生,但某甲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对儿童溺水身亡负有过失责任。
(2)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这种行为多发生于过于自信,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发生,如某驾驶员驾车经过无人看管的铁路道口,火车已鸣笛警告,某驾驶员本应停车让火车过后在通过路口,但他自信能先于火车穿过路口,结果与火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毁人亡的结果。
过失犯罪的认定注意事项
第一,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过失犯存在实行行为,但其定型比故意犯的实行行为缓和。例如,村长甲号召农民冒雨抢救粮食,农民乙在抢救粮食过程中被雷打死。即使甲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但因为缺乏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过失向故意的转化: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对某种法益产生危险,但故意不消除危险,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地,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例如甲不慎将烟头扔在仓库里,具有发生火灾的危险,甲能够及时消除危险,但想通过造成火灾陷害仓库保管员,故意不消除危险,导致火灾发生。这便由一般过失转化为犯罪故意,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
过失行为虽然已经造成了基本结果(成立基本的过失犯),但在能够有效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既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又有回避结果的可能性),行为人具有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义务却故意不防止的,对加重结果成立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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