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流程是:
1、分公司主动解散,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清算组;
2、债权人申请解散,解散公司超过十五日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3、被迫解散,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撤销许可证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和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4、通知债权人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5、注销登记清算组完成工作后,将股东大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注销登记后,在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公司解散之诉
1、公司解散请求权主体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只能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2、公司解散之诉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4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3、公司解散之诉的管辖
第一、地域管辖,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4、解散之诉判决的效力
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应在判决中明确清算义务人即由谁组织清算以及清算的时间。这样才能确定有关当事人是否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不仅对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效,对其他未提起诉讼的股东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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