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对方愿意主动给予金钱,那么这样的行为就不能被视为敲诈勒索。所谓敲诈勒索,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恐吓甚至是要挟等手法,强行侵占被害者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从客观方面来看,这类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交付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并非单一客体,而是一种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危害到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这也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之间的主要区别之一。
此外,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关于本罪的主体,其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若行为人并无此目的,或者其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例如债权人为了追回长期拖欠未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意味的言辞,督促债务人尽快还款等,此时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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