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并不向在线当事人出售任何有形商品,也不提供资金或劳动力资源。它所提供的服务成果,只是一种无形的信息,包括交易相对人的身份、公共密钥、信用状况等情报。虽然,这些信息无法直接以具体的价格来衡量,但它是在开放型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交易所必须的前提性条件,并且是交易当事人所很难亲自获知的。与一般信息服务所不同的是,认证机构提供的是经过核实的,有关电子商务交易人所关心的基本信息,实际上它是关于交易当事人的事实状况的信息,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谁、在何处、以何种电子签名方式与之交易,其信用状况如何等。因此,认证是一种信用服务,它与目前存在的信用评级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有些类似。所不同的是,信用评级是一种任意性的商誉,其广告作用甚为明显,当事人可自愿采纳,信用评级公司一般不负法律资任(起码从我国的情况看)。而认证证书内的信息,则是经过核实的真实的资料,并且认证关系的直接当事人,即认证机构和证书用户,应共同对证书信息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在传统交易环境下,交易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是谁先履行合同。一般来说,先履行义务者风险较大。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则交易人首先要考虑的是,正在与何人进行交易,其信用如何。没有电子商务认证体系为依托,开放型电子商务就失去了生存环境,这是开放型电子商务的自身特征所要求的,也是必须以技术和法律方式给予全面解决的问题。电子认证服务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着电子商务全球化的推广进程。这也是联合国贸法会以及各国之所以积极组织起草电子商务法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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