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在惠阳辖区范围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二)在惠阳辖区范围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新增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办理材料
信息真实、准确
信息真实,准确
信息真实、准确;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信息真实、准确;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信息真实、准确
信息真实、准确;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内容真实、有效
信息真实、准确;
应包含新建住宅的面积、层数、建筑高度等文字说明,光盘1份。
信息真实、准确。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惠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现场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补齐的所有资料。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进行退件处理。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对不同情况的项目,2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项实地核查小组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与公开。业务科室在9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进行批前公示,批前公示无异议提交领导审批,有异议的打回申请人;未报先建的函告执法局,进行处罚。
5.证件制作与送达。审批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书并通知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现场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补齐的所有资料。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进行退件处理。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对不同情况的项目,2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项实地核查小组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与公开。业务科室在9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进行批前公示,批前公示无异议提交领导审批,有异议的打回申请人;未报先建的函告执法局,进行处罚。
5.证件制作与送达。审批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书并通知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惠南大道伯公坳建设大厦2楼业务受理中心
五、办理时限
19(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五十一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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