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12:28 4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法定资格;2.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完备的申请材料、图纸;3.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4.属于历史文化名村的,还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要求;5.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6.村民小组(含生产队)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居委会意见;7.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二、办理材料

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对。委托代理人还需要签字盖章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内容包括:(1)所有申请文本材料(DOC、PDF、JPG等格式);(2)设计说明书、建筑面积统计表(DOC格式);(3)建筑工程、配套绿化工程、夜景照明等设计方案图(DWG格式);(4)设计方案效果图(JPG格式);(5)经过AtoCAD软件处理完成的电子成果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对。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对。

须由具有城市测绘资质的单位施测,采用1980年西安平面坐标系,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蓝图,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加盖有效的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和注册建筑师章:(1)建设工程设计说明和文本,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200或1:500);(2)单体建筑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1:200或1:500);(3)彩色透视图或效果图(A3纸规格)、模型。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对。

原件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对。

原件

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写,并加盖全国工程造价员专用章或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别程序通知书》,组织电子核算、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部门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业务股室进行预审。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而需补正的,出具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许可批复或者审核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复。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吴川市海滨街道创业路8号星桥大厦三楼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9(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吴川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五十一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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