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通知,在相关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
所谓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就是银行向投资者提供的具有杠杆交易性质的外汇交易业务。其主要特征是:投资者实际投资一定数量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后,便可按一定的杠杆倍数将保证金金额进行放大,从而使实际进行的外汇交易的合同金额超出投资者实际投资的交易保证金金额。
例如,在保证金交易杠杆比例为50倍时,假设投资者预期欧元将上涨,其实际投入1万美元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合同价值为50万美元的欧元。当欧元兑美元汇率上涨2%时,投资者将盈利1万美元,按实际投入金额计算,收益率为100%,但当欧元兑美元汇率下跌2%时,投资者将亏损1万美元,实际投入的本金将全部亏光。
据了解,境外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杠杆倍数一般为10倍左右,一些审慎经营的大银行并未开办此项业务。专门从事保证金交易的公司杠杆倍数可高达50倍,甚至100倍。即使在发达的国际市场上,也普遍认为外汇保证金交易投机性很强,属于高风险产品。
近来,随着我国银行提供此业务的范围越来越广,国内外汇保证金交易杠杆倍数越来越高,大都在10倍到20倍以上,有的甚至达到30倍至50倍,远远超过国际上银行普遍可接受的杠杆倍数,也超出了银行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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