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及例外规定
时间:2023-08-08 22:21:32 1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及例外规定:

1、标的物风险负担是指在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负担;

2、各国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采取的规则有所不同:有的国家采用“所有人负担风险”规则,有的国家采用“交付转移风险”规则,我国采取的是后一种做法;

3、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对风险的负担不影响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

1、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是什么

买卖合同中货物风险负担规则,就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风险,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需要承运的,从合同成立时标的物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出卖人按规定或者约定地点交付货物的,货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或者买受人违约导致标的物没有按期交付的,从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此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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