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是对职工因怀孕、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劳动暂时中断给予必要经济补偿。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律师补充: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生育引起疾病和合并疾病医疗费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即时结算,职工只需结清个人负担部分。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生育津贴自动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保卡银行金融账户内。
下列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1.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和合并其他疾病住院未分娩的;
2.符合入院指征计划生育手术需入院治疗的(含死胎后行剖宫产取出的)。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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