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董事会决议解散;
(八)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步骤有哪些?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有关文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企业,中外合营者须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2)、(3)、(4)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这里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2、审批机构审批
审批机构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构如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由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须经国务院商务部审核批准的,由其发给批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的,应当报国务院商务部备案,并由商务部发给批准证书。
3、申请者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董事会决议解散;
(八)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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