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取决于授权的名称。如果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名义授权,法律后果仅属于普通合伙人本人,即普通合伙人的民事代理人;如果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授权,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除非“明显”,否则执行无效。《合伙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表面”责任,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相对无限的连带责任。
合伙法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执行合伙人可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和报酬的提取方法。第68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在外部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I)参与普通合伙人加入或退出合伙企业的决定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合伙企业的审计业务(4)获得有限合伙企业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五)在涉及有限合伙企业自身利益的案件中,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
(6)当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向责任合伙人索赔或提起诉讼
(7)当执行合伙人懒于行使其权利时,敦促其行使其权利或以自己的名义为企业利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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