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
合伙人能否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业务
律师的回答:
根据《合伙法》第11条,“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在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企业业务。”
在合伙企业成立期间,根据第95条,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果有,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在实践中,合伙企业应根据以下两种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一个或多个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未经所有合伙人的统一或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合伙人应当对由此给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合伙企业可在接受罚款后向合伙人追偿。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合伙人为实现合伙人的共同利益,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由所有合伙人或合伙企业承担。因此,合伙企业在接受罚款后无法从合伙人处收回上述法律知识。我希望它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困难的法律问题,并且您有任命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上有许多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服务,我们还支持在线指定区域选择律师,我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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