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迟交房3个月,业主是否有权利获得赔偿?
时间:2023-07-03 22:21:42 4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推迟交房3个月的业主可以解除合同,索赔没有具体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延期支付购房款的,经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不催告的,解除权应当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业主摔伤物业如何索赔?

业主摔伤物业人员,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即业主应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一、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表现在: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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