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造成人成植物人,赔偿一直到植物人死亡。
现在如果车祸成植物人赔偿的,一般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事故植物人赔偿案例
12月7日,备受市民关注的福建省龙岩市第一医院医疗事故导致植物人赔偿案调解结案,原告王某炳收到民事调解书,获赔83万元。
王某炳是原龙岩市龙化集团公司员工,2001年11月12日19时在上班检修设备过程中,被煤渣烫伤,于当晚20时送往龙岩市第一医院烧伤科治疗。当时王某炳神智清醒并能在医院接受医生的检查和反映伤情,但在住院治疗后的第二天,王某炳处于昏迷状态。2002年3月3日王某炳转到上海解放军第85医院治疗,5月30日转回到市人民医院治疗,但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2003年8月,王某炳的家属将市第一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继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4756340.34元。
今年4月19日,中华医学会鉴定认为,龙岩市第一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在患者入院后对其吸入性损伤的临床表现未进行必要的监测和检查,对其病情发展估计不足,致使气管切开延误至伤后21小时才进行,丧失了气管切开的最佳时机,这是造成患者成为植物人状态的主要原因,构成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龙岩市第一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今年7月8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原告即可以要求其厂方给予工伤赔偿,又可以要求龙岩市第一医院给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我国不实行双重赔偿,因此,市第一医院的赔偿款应该扣除王某炳已从原单位获得的工伤赔偿款35万元和报销的医药费用700668.18元,判决市第一医院赔偿王某炳残疾补助费用等66699.64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1月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了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龙岩市第一医院除王某炳已经获得原单位的工伤赔偿款35万元和已经报销的医药费用外,自愿一次性赔偿王某炳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83万元。付款时间从省高院调解笔录签字之日起二十日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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