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登记是房屋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的行为,即房屋登记的行为主体是房屋登记机构。根据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二)房屋登记是一种记载行为,既行为内容是记载行为。对于房屋登记的行为内容存在不少争议,我们认为,登记的本质就是将应当登记的物权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等变动情况和其他事项登录、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上,以备公众查阅的行为,因此房屋登记的行为内容就是将行为对象予以记载。
(三)房屋登记的对象是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如房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所以,房屋登记记载的对象不能仅限于房屋权利,也应该包括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四)房屋登记是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即登记行为的结果是将登记内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以登记机构将有关登记事项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作为登记完成的标志。房屋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证明物权状况的重要根据,在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以后,登记机构应当向登记申请人发放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房屋登记办法全文
房屋登记办法旨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于2019年8月22日第12次部常务会议废止。房屋登记办法极大程度上维护了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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