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仲裁协议。
2.仲裁事项属于受诉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具体的仲裁请求是指仲裁申请人想通过仲裁解决什么问题,保护自己的什么财产权益。事实是指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的经过。申请人如有证明事实的证据,还应提供有关的证据。仲裁的理由是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仲裁请求。它是申请人主观的认识,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并不强调申请人必须提供客观存在的确凿无疑的事实根据才予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管辖依据
我国《仲裁法》第四条及第六条分别对此规定如下: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也对仲裁管辖权问题有明确规定,该规则第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由此可见,纠纷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以及谁享有仲裁管辖权取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
为证明当事人之间曾就仲裁作出约定,各仲裁机构一般都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提交书面仲裁协议,其形式可以是合同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3)回避原则;
(4)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仲裁的原则;
(5)先行调解的原则;
(6)—次裁决原则;
(7)仲裁机关依法仲栽,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的原则;
(8)当事人对争议问题有权进行辩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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