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仍可直接拥有孩子的探视权,无需争取。但行使探视权的方式需要双方协商决定,同时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如果探视权行使对孩子有不利影响,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中止探视。
离婚后,不需要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依然可以直接拥有探视权,无需争取。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决定,而且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协助探望的义务。但是如果行使探视权会对孩子有不利影响,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中止探视。
探 视 权 有 不 利 影 响 时 , 抚 养 方 可 以 怎 么 办 ?
探视权是指在离婚或者父母与子女关系破裂后,非抚养方探视子女的权利。然而,在一些情况下,非抚养方的探视权可能会对子女产生不利影响。此时,抚养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向法院申请撤销非抚养方的探视权。在申请时,抚养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非抚养方的探视权对子女产生了不利影响,比如对子女的生活、教育、成长等方面产生了负面影响。法院在收到抚养方的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非抚养方的探视权确实有不利影响,那么法院可以依法撤销非抚养方的探视权。
2. 申请法院采取保护措施。在抚养方提出申请后,法院可以根据抚养方的申请采取一些保护措施,比如限制非抚养方的探视时间、地点等,以保护子女的权益。
3. 寻求法律咨询。在这种情况下,抚养方可以寻求法律咨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可采取的措施,以便更好地维护子女的权益。
总之,在抚养方探视权受到非抚养方的不利影响时,抚养方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撤销非抚养方的探视权、申请法院采取保护措施或寻求法律咨询等方式来维护子女的权益。
离婚后,非抚养方仍享有探视权,但需经抚养方同意。如探视权对孩子有不利影响,抚养方可采取措施保护子女权益。包括向法院申请撤销非抚养方的探视权、申请法院采取保护措施或寻求法律咨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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