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保全的是:
1、证据的保全是指由司法机关依法收存、固定证据资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
2、当诉讼过程中,可作为证据的资料有消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时,司法机关可依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预先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公证机构利用法律授予之职能,为申请人提供公证的保全服务,不是权利,而是一种义务。
申请证据保全措施
(1)查封或者扣押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专用机械设备等,并对专用模具、专用机械进行拍照。
(2)清点或查封被控侵权产品的成品与半成品的库存或数量。
(3)复制或扣押可反映生产或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金额以及利润的财务帐册或报表、生产记录、仓储记录、销售合同、报价单、销售发票等。因上述材料可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情况。
(4)提取被控侵权产品样品以及有关宣传资料、画册、产品目录等。
(5)复制电脑及各种数据储存器中涉嫌侵权的程序、图纸、相对应的技术参数、用料等技术资料以及内部管理资料、客户资料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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