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汽车运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庞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81390元。
2012年7月2日12时36分许,被告汽车运输公司司机王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鲁山县辛集乡程西村路口东10米处时,因雨天路滑躲避障碍,车速快,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左侧翻在路面上,致车上乘客庞某受伤。后鲁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庞某等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庞某被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
1、左第
3、4肋骨骨折;
2、肺挫伤、胸腔少量积液、积气;3、左腰部皮裂伤。原告住院43天,出院诊断为:一、胸部闭合性损伤,1、左第3、4肋骨骨折;2、肺挫伤,3、左侧血气胸;二、左腰部皮裂伤;三、左肩关节损伤。出院医嘱:积极肺功能训练,积极左上肢功能训练。原告住院期间,医嘱留院陪护一人,原告之妻在医院陪护。原告在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被告汽车运输公司支付。经鉴定庞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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