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产证上删减某一位产权持有人姓名这一行为,实质上等同于改变了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关系。因此,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契税,其税率通常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之间浮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各省市、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内的具体契税税率可能会存在些许差异,但总体来讲仍会保持在上述区间范围内。
如若涉及到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房产证上记载着夫妻二人的名称,此时欲将其中一方的姓名从房产证中删去,便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变更,这种情况下无需缴纳契税。
以一套面积为60平方米、总价为180万元的普通住宅为例,假设该房产登记在父母与子女三人名下,现需将子女的姓名从房产证中删除。
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所需缴纳的契税最低可达6000元,最高则可达到1.8万元。
另外,若涉及到直系亲属间的赠与行为,仅需缴纳契税及公证费用即可;而在非直系亲属之间,即使采用赠与方式,也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契税等税费,实际上与买卖行为并无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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