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形有: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入账单,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3、投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4、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付验资,短期内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资金经营;
6、未对投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凭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进行验资。
公司控股股东虚假出资的对外民事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的对外民事责任,即是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严格意义地讲,股东如实出资是要保证公司责任财产的充实、充裕,增强交易相对人与之交易的预见性。如果公司在经营中不能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里的补充赔偿责任是顺位居次的赔偿责任,通俗讲就是公司不能赔偿的再由股东赔偿。如果股东是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公司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并履行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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