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股东出资不实及抽逃出资的问题比较严重,该问题的存在,不仅侵害公司利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同时还存在对公司债权人的欺诈,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除规定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外,与此事密切关联的责任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足额出资可能会产生以下责任:1、未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补缴责任,此外,原始股东或者发起人同样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未足额出资股东未交出资或抽逃出资形成对注册资金本的不当减少,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形成对公司债权人的欺诈,故在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未足额出资股东应当在其未足额的范围内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验资机构或评估机构对虚假验资和评估部分,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外,在其评估或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总经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总经理只要是属于普通的职员就不会有任何的责任。
1、我国法律中规定,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分为内外两种:
内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外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在未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出资不实的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3、对股东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范围仅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不包括后来的入股股东。
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补足出资额和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的责任。当出资不实的股东的个人财产无法补足未出资的出资额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对股东出资不实行为目前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很多人采用的是股东瑕疵出资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法》第三十条《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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