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发给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计发标准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2014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从2015年4月1日起,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从2015年4月1日起,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人均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26元;属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其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不得低于1112元/月。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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