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诉抗辩权行使中的程序法问题:1. 当债权人将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解答: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此案件,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在诉讼中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2. 当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时,是否应当驳回起诉?解答:不一定。
关于先诉抗辩权行使中的程序法问题:
1.当债权人将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解答: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此案件,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在诉讼中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2.当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时,是否应当驳回起诉?
解答:不一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保证人在案件中承担了必要的担保责任,并且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主债务人的回应,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保证人的起诉。
3.当债权人仅起诉主债务人时,保证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解答:在债权人仅起诉主债务人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诉讼地位取决于保证人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资格。如果保证人具有独立的诉讼资格,那么保证人可以在诉讼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如果保证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资格,那么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保证人到庭参加诉讼,但保证人不需要承担诉讼费用和其他义务。
先 诉 抗 辩 权 行 使 程 序 问 题
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申请破产且已受理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保证人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因此,在这些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妨碍债务人的先诉抗辩权。
综上所述,当债权人将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若债务人和保证人在诉讼中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则保证人的诉讼地位取决于保证人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资格。若保证人具有独立的诉讼资格,则保证人可以在诉讼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若保证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资格,则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保证人到庭参加诉讼,但保证人不需要承担诉讼费用和其他义务。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申请破产且已受理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保证人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因此,在这些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妨碍债务人的先诉抗辩权。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3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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