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订特别法律撤国务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是撤违法的,不是撤不适当的)撤销下级权力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第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国务院)国务院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根据人大及常委会特别授权定法、撤地方行政机关定法(不能撤地方性法规)下属部委可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布规章、命令第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可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立法需积极回应公民的生育权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单独两孩政策是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一项重大举措,直接关系到众多家庭幸福和国家未来。按照国家卫计委有关实施单独两孩的意见,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可允许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些地方法规在立法过程中能不能很好地做到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能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中国式立法民主,能不能严格与上位法和宪法精神保持一致,决定了单独两孩政策的落实效果以及相关群体对改革和法治的获得感。
例如,广西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但由于当地规定的再婚生育条件与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导意见有不少差异。法律专家指出,地方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应对中央政策正确充分理解,法律界人士呼吁对相关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
各地应积极回应群众呼声,抓紧清理有碍公正、阻碍法治的法规办法,对同宪法和现行法律相抵触的、于法无据的、有损群众合法权益的法规,要加快立改废,清理一批公布一批,真正保障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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