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条件
1.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接受劳动教养的,不得变更姓名。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办理步骤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