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股权受让人不更名的,不具备正式的股东资格,不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同时,即使受让人不更名,受让人仍具有大股东资格,可以在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中主张股东权利。股东,如受让人,可以通过变更股东名册行使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即取得正式的股东资格。公司还应将更名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视为公司股东,不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发放股利、新股、会议通知等,即使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不是实际股东,公司也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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