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财产约定有哪些具体内容?
时间:2023-07-03 17:43:52 4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婚内财产约定有下列相关规定:夫妻要以约定的形式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必须平等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或者威胁对方;男女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任何时期达成财产协议;只要约定的财产是夫妻合法收入,夫妻可以自由确定内容,可以约定部分财产,也可以约定所有婚后财产。夫妻不得利用协议规避法律或者损害第三方利益。夫妻对财产的协议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协议必须经双方一致认可或有可靠证据证明,方可认可。

婚内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形

以下三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一)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二)约定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因此,如果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婚后共有财产,务必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也就把双方的名字加上去,做了这个产权变更手续后的这个约定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确定有效。

(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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