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案依据的是证据,电子合同的形式有效,并不一定有证据效力或证明力,合同形式效力和证据效力不能完全等同。这主要是因为电子文件或数据电文本身具有易修改删除而不易被发现等特点,尽管电子合同是一种书面合同,但是在证据上并不能够等同于书面。
具体地说,电子文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是认证问题,即将电子文本与发件人联系起来(文本归属问题),表明他认可该内容,愿意对该文件负责;第二是原件问题,大家知道,在电子环境下几乎不存在原件,于是问题就来了,即使能够联系起来,如何能够证明,现在你提交给法院的文本就是当初我发给你的或者是我们两个达成的协议文本?
在传统的书面环境下,第一个问题是通过签名盖章实现的;第二个问题是通过保存原件实现的。
在电子环境下,第一个问题是通过电子签名实现,而第二个问题则通过加密、第三方传输存储等技术手段实现。
应当说,我国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及其有关电子证据效力的规则还没有确立起来,这已经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推行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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