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4、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5、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一宅一户户口政策法规
一宅一户户口政策法规如下:相关法律条例有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可以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占地面积不得超出当地政府规定的占地面积。对于“一户多宅”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理办法,对“一户一宅”以外多占用宅基地,不给确权登记,多占的宅基地相关规定,规定按非法占地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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