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分户条件如下:
1、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满三年以上的可以认定分户;
2、户口未迁移的外嫁女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
3、丧偶未再婚无子女的可以认定为一户;
4、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5、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6、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儿子结婚的,赔养对象应当与赔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7、农户二女户,无计划外生养养的,女儿已结婚且男方入并承担养女方父母义务的,养对象应当与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8、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事政策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9、农村五保户家庭已享受国家:保吃、保察、保医、保住、保幕优抚政策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10、分户认定严格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一户多宅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原则是“一户一宅”,对于一户多宅的,仅对其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
对于多出的宅基地,村集体可能会对其进行回收处理。
律师提醒:“一户多宅”也是历史残留问题,而现在法律明文规定“一户一宅”,土地政策也上更加深化了这一规定,对于多出的住宅,在回收时也有补偿,补偿价格根据地方的市价而定。
还有一种选择:“一户多宅”的农民在合适情况下最好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一定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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