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违约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中介公司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如实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所有真实情况,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产居间合同违约责任是否应承担相关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如中介不存在明显过错,法院会考虑到中介确已提供相应服务,但又并未完成全部义务,因此会酌情判决支持部分佣金,而不致于按居间合同所约定的房屋总价2%来判决。《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将居间合同改为了中介合同。(《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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