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管是合同的中间方,还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若是违约都可以直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处理纠纷,对于合同没有约定的也可以临时约定。约定不成,也可以起诉。
2、针对合同对方违约的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要求合同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是违约对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本企业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违约对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守约的一方就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
(2)要求合同相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相对方违约的,守约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对方支付违约金。
(3)要求定金担保合同相对方违约,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及《民法典》向对方收取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违约方履行债务后,可将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违约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相对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守约的一方造成损失的,守约的一方有权提出索赔,具体赔偿金额可以由业务经办部门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确定。
一、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不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
1、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例如,在来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要求,要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本应按合同规定对来料先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揽人没有对定作人提供的来料进行检验,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制成质量次的成品。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2、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
(二)无过错责任
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只要因过错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三)赔偿实际损失
所谓实际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实际损失,包括财物的减少、损坏、灭失和其他损失及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当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全面履行
这里所说的全面履行,是指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后仍应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说,违约方承担了经济责任后并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能免除过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又有能力履行,违约方就必须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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