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适用死缓吗
时间:2023-05-02 16:01:58 2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适用其他刑罚

1.用长时间、严格的自由刑取代死刑

对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分子来说,死刑痛苦只是一时的,而自由刑的痛苦是长久的,他们必须承受心理上的巨大落差,在监狱里过着清贫失去自由的日子。虽然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但是由于集资诈骗罪并非自然犯,因此一些犯罪分子可能到被执行死刑时仍不“知错”,虽然长期的监禁并不一定能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但是通过劳动,可以创造更多的财富来赔偿受害人。因此,自由刑相对而言更加具有力量。

目前,减刑、假释的广泛使用使得自由刑最终执行时间远没有判决的那么长,这使死刑和自由刑两者的严厉程度之间产生巨大落差,造成用自由刑替代死刑适用的不可行性。所以,如果想要采用以自由刑替代死刑的方法限制死刑适用,那么必须先提高减刑、假释标准。只有当自由刑时间足够的长,并且假释的标准足够的严格,才能使犯罪分子承担与其罪行相当的痛苦,真正意义上的达成死刑所要达成的威慑、预防目的。

2.提高“退赃”在量刑中的地位

集资诈骗罪存在着涉案范围广、金额大的特点,在同等标准下,集资诈骗罪相对于其他金融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的比例更高。而犯罪分子在集资诈骗得手后尽情挥霍,享受着十分奢侈的生活或是通过各种手段将大笔“集资款”转移似乎也成了“惯例”。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犯罪分子及其家人的配合,司法机关想要追回赃款相当困难。而集资诈骗罪社会危害性很大一方面体现在公私财产所有权的损失上。如果犯罪分子或者其家人主动退赃,那不仅可以降低罪行的危害性,而且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难度。同时,这样的行动也体现出了行为人积极的悔罪态度。

目前,“退赃”仅为该罪酌定情节,这也就意味着在同等条件下,无论被告人退赃与否,都可能被判处死刑。这对于被告人及其家人的退赃积极性是十分严重的打击,对于恢复犯罪所侵害之法益完全无益,反而会造成犯罪后果的扩大和蔓延。

3.设立新的资格刑作为附加刑,净化市场经济环境

以“剥夺政治权利”为基础,增设其他针对经济的资格刑,如剥夺被告人任经济类工作职位、办理经济事务的资格。

当然,此类资格刑的设置必须全面,便于适用于不同危害程度的经济犯罪。从自然人角度,只要行为人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从单位角度看,不论其国有还是私有,也不管其法律地位如何,都具有主体资格。同时,个人和单位可“合作”成为该罪的共犯。②在设置资格刑时必须充分考虑到集资诈骗罪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这一特点,在设立适用于自然人的资格刑——例如“剥夺经济类工作的资格”、“剥夺参与金融、经济事务的资格”的同时,设立一些针对于单位的资格刑,如“剥夺营业权利”。为体现严厉程度,对于短期、长期资格刑都要有明确的规定。以无期徒刑或长期的有期徒刑作为主刑、以长期资格刑作为附加刑可谓是取代死刑的“最佳组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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