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法律纠纷案件
时间:2023-07-11 08:34:00 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房产诉讼的一般程序:

1、立案。原告人到法院立案大庭提交材料,法官审核通过后会开据收费单,然后到农业银行收费口交费,拿农业银行的收费单到另一窗口换取发票(交费窗口与换票窗口一般挨着),返回立案窗口,将一张发票交给法官(其余自己留存,以便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2、接到法院通知,到法院取开庭或调解传票。

3、庭前调解(如未达成调解意见,另行开庭)

4、开庭(开庭时记着拿证据原件)开庭的程序步骤: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原告读起诉书;被告答辩;原告提交证据,发表意见,被告对证据提出质证意见;被告提交证据,发表意见,原告对证据提出质证意见;法官询问一些问题;双方辩论;双方最后总结意见。

5、书记员通知,到法院取判决书;

6、如对方不服上诉,等通知,到法院取上诉状。如对上诉有书面答辩意见,还需要再去法院提交。如不想书面答辩,则不需要,取上诉状时须告知法官,不做书面答辩。如自己不服判决,必须在取得法院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法院提交上诉状。

承诺“无阳台”房变成有阳台房业主起诉开发商

中国法院网讯董女士一直想购买一套没有阳台的房子,后来她看中了一家风景房地产公司的假日风景家园,只因该房没有阳台。但验房时,她却发现了一个与售房合同不符的2.98米的封闭式阳台。为此,她起诉该房地产公司到法院,认为其隐瞒自己所购房屋有阳台的事实,已构成欺诈,要求法院撤销她与该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董女士诉称,她长期以来一直想购买不具备阳台的房屋一套。2007年前往被告售楼处看房,当时被告委托的房屋代理销售公司明确告知董女士其要购买的房屋没有阳台。后董女士于2007年9月1日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由其开发的假日风景家园的房屋,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人民币120万余元,并向银行按揭贷款50万元,截止到2008年10月15日,董女士已向银行归还按揭及利息6万余元。

董女士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三条基本情况第四款明确约定:该商品房朝向为南北:有0个阳台,其中0个阳台为封闭式,0个阳台为非封闭式。该预售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也表明该套房屋无阳台。后当董女士按照约定日期验房时,却发现所购买的房屋竟有一封闭式阳台,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表明该阳台建筑面积为2.98平方米。

董女士认为,在原告购房过程中,被告故意隐瞒原告所购房屋具有阳台的事实与原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现原告在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该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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