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认定完成后,能否不扣车?
时间:2023-07-04 22:11:43 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可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后,交警不能继续扣车,所扣车辆和物品及证照应在5日内交给车主。交警扣车是为了收集证据调查交通事故,用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所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已经认定就不能再扣车了。

交警扣车的情形有哪些?

简单说,无牌、假牌、套牌,不带两证,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及标志,盗抢车,事故车需取证的,交警都可以扣车。

具体来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警依法扣留车辆: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9、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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