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1日讯:泰安市近日上调工伤全残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这是自2005年以来该市连续6年提高工伤职工待遇。
调整的范围: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5元、160元、155元、15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9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淄川区:调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待遇
()5月18日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淄人社[2010]117号文件》规定,淄川区对2009年11月份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了调整。
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75元,二级增加170元,三级增加165元,四级增加1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额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待2009年淄博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以2009年淄博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并予以补发,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截止目前,全区待遇调整工作已经顺利结束,补发的待遇已全部发到了伤残职工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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