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烟台市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将进行调整,其中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分别上涨175-165元不等。
根据《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烟台市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75元,二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70元,三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65元,四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6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9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属于工亡职工配偶的月人均增加70元,其他的月人均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1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3个标准,其月标准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放。此次待遇调整工作将于5月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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