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地面停车位的归属权是什么?
时间:2023-09-02 21:40:14 3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段内容讲述了物业的使用人应向业主委员会支付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物业公司支付看管费用。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必须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物业的使用人应向业主委员会(全体区分所有人代表机构)支付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支付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后,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开 发 商 与 物 业 公 司 能 否 设 立 地 面 停 车 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约定在建筑物内的其他公共场所提供停车服务,但应事先与业主协商。若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未与业主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其行为无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约定地上、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停车位数量,但不得违反规定。若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设立停车位,则其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开发商与物业服务公司不得擅自设立地面停车位。若要设立地面停车位,则应事先与业主协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无权擅自在小区地面设立停车位,必须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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