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听证: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听证组织机构和听证人员是哪些
(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构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构组织听证,行政机构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构派员参加。
(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构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构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三)听证组织机构可以指定本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行政处罚往往关系到刑罚的具体实施,在进行行政处罚之前,首先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要根据调查的结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较轻,可以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若是违法事实不成立,也不对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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